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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法院判错案如何追责(法官判错案有什么后果)【关于法官判错案的问题】

[导读] 大家好,今天小热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错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错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文章目录: 发现法院判错案如何追责 法官判错案有什

发现法院判错案如何追责(法官判错案有什么后果)【关于法官判错案的问题】

大家好,今天小热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错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错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文章目录:

  1. 发现法院判错案如何追责
  2. 法官判错案有什么后果
  3. 什么是冤案,假案,错案
  4. 错案追究责任制的主要追责方式是哪些?

一、发现法院判错案如何追责

当发现法院判错案时,应如何追责?以下是几种可能的途径:

首先,如果你在一审阶段就认为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那么你有权利直接提起上诉。这是你的基本权利,也是纠正错误判决的重要途径。

其次,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到终审阶段,你仍然可以申请审判监督程序。这意味着法院将重新审理该案件,以确认是否存在错误判决,并作出相应纠正。

最后,如果事实证明法院的确判错了案,在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中给当事人造成了财产和生命安全的侵害和损失,当事人可以要求国家进行赔偿。这是法律赋予受害者的一种权利,也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措施。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再审权利。如果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涉及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法官判错案有什么后果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如果出现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情形造成冤假错案的,要追究法官的刑事责任。

法官判错责任追究规则如下:

1、法官判决案件是否成立,应当由法律文书确定,如发回重审、上级法院受理后改判等;

2、法官判决错误,造成一定损失的,应当由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承担,而不是由法官承担。案件造成的损失由重新判决后的责任人承担;

3、判断错误的法官有枉法判决等违法犯罪行为,其责任是渎职责任,而不是案件中的直接损失责任;

4、涉嫌构成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人员徇私枉法;明知自己是无罪的人,被起诉,明知自己是有罪的人,故意掩盖自己不被起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的行为。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法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什么是冤案,假案,错案

错案是指在案件实体处理或程序适用上存在严重错误的案件。根据现行法律规范,错案通常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是生效裁判或相关机关作出的案件终局处理文书在法律意义上存在错误。从法律意义上讲,错案是指在实体处理或程序适用上存在重大错误的案件。

所谓冤案、假案,是一种特定的表述形式,或者说,它们是错案中更为严重的情形。如果一个案件被判定为冤案或假案,那么它在实体处理或程序适用上存在严重错误。凡违反法律规定,在论定实体、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等方面出现问题的案件,都应被列入错案的范畴。

错案的界定不仅限于法律条文的直接表述,还涉及到案件的实体和程序处理是否公正、合法。对于错案而言,不仅需要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做到准确无误,还需要确保程序的正当性和透明度。一个案件被定性为错案,意味着在处理过程中存在明显的缺陷或错误,这些错误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性和最终判决的权威性。

值得注意的是,错案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评估。在司法实践中,错案的发现和纠正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纠正错案,可以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对于错案的界定和处理,应当遵循法律原则和程序,确保每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处理。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系统的公信力,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处理错案的过程中,应当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错案追究责任制的主要追责方式是哪些?

概要

《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分为六章23条,分别规定了错案追究制度设立的目的依据、错案的概念及认定、实施错案追究的机构以及追究的原则。

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法官办案责任意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应严格公正司法,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法定程序办理案件,对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错案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故意违反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者因重大过失违反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第四条 案件是否构成错案由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确认。对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案件,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全省各级法院设立错案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和分管审判管理工作的院领导、纪检组长和政治部主任任副组长。纪检监察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原则;

(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原则;

(三)依法审查,依程序确认原则;

(四)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原则;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错案范围

第七条 各类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错案责任:

(一)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或内外勾结制造假案的;

(二)毁弃、篡改、隐匿、伪造证据或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导致裁判错误的;

(三)私自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或者制作诉讼文书时,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工作过失导致诉讼文书主文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裁判错误的;

(五)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

(六)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或其他强制措施的,以及因在采取上述措施中有重大工作过失而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因重大过失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被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错案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或对法律法规、事实证据理解和认识上存在偏差的;

(二)在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提供新证据致使案件事实发生变化的;

(三) 因国家法律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裁判的;

(四)其他经审判委员会依法确认不构成错案的情形。

第三章 错案认定程序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错案线索的收集,法院各部门应当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工作,及时移送在工作中发现的错案线索,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收集到的错案线索,甄别分析后交由相关人员就涉错事项作出说明。对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案件是否构成错案以及错案性质、责任划分进行初步评查认定。评查案件时,应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组织评查后认为构成错案的,将评查结果告知相关人员。相关人员对评查结果无异议的,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相关人员对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十五日内向审判管理办公室申请复议,审判管理办公室另行组成评查组进行复议。经复议仍认定构成错案的,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应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章 错案责任主体认定

第十二条 错案责任由造成错案的责任人承担,二人以上或多个环节共同导致错案的,应区分责任大小,分别确定责任。

第十三条 错案责任按下列情形区分责任:

(一)独任审判造成错案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案件承办人未如实汇报案情,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做出错误评议结论、讨论决定的;或者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错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案件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 经合议庭作出裁决造成错案的,案件承办人、审判长持错误意见的,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持错误意见的成员承担次要责任,合议庭成员中持正确意见的不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意见的,合议庭成员中持正确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四)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利用职权指示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改变原来正确意见导致错案的,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案件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五章 错案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经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将错案确认情况及责任划分意见提交错案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将相关材料分别移交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应追究错案责任的法院在职工作人员,根据其应负责任按下列情形办理:

(一)应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二)应给予党政纪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涉嫌犯罪的,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应予追究错案责任的法院工作人员已调其他法院的,由错案认定法院将其错案调查情况向该工作人员现所在法院通报,由该法院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第十七条 应予追究错案责任的法院工作人员已调其他单位的,由错案认定法院将其错案调查情况向该工作人员现所在单位通报,建议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第十八条 应予追究错案责任的法院工作人员已退休的,根据其承担责任应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九条 应予追究错案责任的法院工作人员已调离、辞职、退休的,根据其承担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由错案认定法院将其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错案责任而没有追究的,可经院长决定,责令下级法院启动错案责任追究程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法院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执行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等法院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错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错案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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